會計證照
會計師常見問答

會計師考試|會計師證照常見問題

【114年最新考訊】考選部已公布最新報考資訊,會計師預計114年5月13日開始報名,點我了解詳情

 

Q1:應考人以應考資格第2款報名會計師考試,是否必須修習規定之核心科目?

A:以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報考會計師考試者,應修習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3核心科目。第2款各學科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下學期均須修習,如僅修習其中一學期或其中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該科學分不予採認。

 

Q2:民國 90 年以後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試,並經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應試3科或應試5科),報考會計師考試有1科以上及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全部科目及格時,是否須重新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試?

A:依現行會計師考試規則規定,會計師考試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各及格科目有效保留期限分別計算,應考人於有1科以上及格且尚在保留期限,報名時繳驗成績通知書即可報名,毋須重新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Q3: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如先以一般應考資格(應試7科)參加考試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之後再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試5科或應試3科),則以不同應試資格取得之應試科目及格成績,於保留期限內是否能併計?

A: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範例】某甲先於111年報名會計師考試(應試7科),「稅務法規」科目成績達及格標準,之後於112年3月取得部分科目免試(應試3科)資格,則其於同年5月報名會計師考試時,若改以「部分科目免試(應試3科)」身分報考,因「稅務法規」成績仍在保留期限內,則僅須應試「審計學」、「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科目,其餘科目均准予免試。

 

Q4:何謂會計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

A:會計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係依會計師考試規則規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於規定期日前向考選部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經審議通過由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Q5:部分科目免試者與全部科目應試者在應試科目與及格證書取得等方面有無差異?

A:部分科目免試者與全部科目應試者僅應試之科目數不同,其餘在科目名稱、試題內容、考試時間與及格證書取得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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