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等九種法規修正草案,現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部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列考之國文科目均包含測驗式試題,惟二類別考試錄取(及格)人員從事之業務性質與考試取才目標均有所區別,而測驗式試題題型有其評量功能和目標之限制,致常遭受質疑試題內容未就不同考試取才目標加以區別、衡鑑效益不彰、評量指標不明確、試題設計未能符應社會需求等。
為符合專業考試之測驗目標及強化專業衡鑑之信效度,應以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測驗方式,以發揮評量綜效,案經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函請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及公會團體表示意見,並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研商會議,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獲致共識,爰配合修正旨揭九種考試規則,刪除國文科目列考「測驗」題型之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等九種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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