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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考試院院會10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分數門檻,未達條件就不及格

考試院說明,由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及格分數門檻,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第二試及格標準,增訂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規定,律師第二試考試科目除了「國文」及選試科目,還有「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信效度,建構專業導向之律師考試制度。

此外,考量律師考試規則各條文中有關實施始日之規定均已成就,目前已無過渡期間之適用問題,刪除已停止適用之舊規定文字。另為齊一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有關消極應考資格之規定,以及應屆畢業應考人繳驗畢業證書之規定的立法體例,調整修正相關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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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時間: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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