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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辦法限制醫療點數申報期限 違憲

以辦法限制醫療點數申報期限 違憲

牙醫邱昌榮於2005年、2006年間向健保局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以核算費用近3百萬元,因資料不全,又超過健保局於2000年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的2年期限,無法獲得支付,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23號解釋指出,申報期限涉及人民請求權利的消滅時效,必須以法律明定,而不能只以行政命令 (辦法)來規定,宣告該規定侵犯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而違憲,不再適用。

邱昌榮將可依本號解釋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訴訟,有機會獲得醫療費用;而今天被宣告違憲的規定已於2012年刪除,且在全民健保法第62條規定,期限仍為2年。

邱昌榮今年6月18日間遞狀聲請釋憲,但因其提起再審的期限至9月中旬到期,司法院大法官迅速作出本件解釋,讓邱有救濟的機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3號

2014.07.25 聯合報

發文時間: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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