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之意義與方式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陳情之意義與方式

陳情之意義與方式

(一) 意義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係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無強制拘束力之方式,並非屬行政行為之一種,陳情被善用可有助於行政機關之施政貼近民意,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回應之。

(二) 方式 (行政程序法§169)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