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之設置
作者:陳文欽鐵路警察之設置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一)本條是依據警察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所謂「站、車」是指車站及行動中的車輛。過去,鐵路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常受侮辱,因此本條特別規定鐵路警察不僅要保護乘客的秩序安寧,也要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保護其人身安全。
(二)本條規定於第一章總則內,即不論國營鐵路機構與民營鐵路機構均適用之意,且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得請求鐵路警察或當地軍警予以保護。」故本條關於鐵路機構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之規定,國營鐵路機構與民營鐵路機構在適用該法條上並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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