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範圍(四)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範圍(四)

信託課稅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一)規定課徵贈與稅。
(四)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7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信託不課稅

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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