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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與法規 (六) - 觀光法規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觀光行政與法規 (六)
(2) 處罰:◎ 62~64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 |
➩ 處行為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 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 |
➩ 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 • 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 • 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 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 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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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 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 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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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
➩ 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
9. 生產及輔導銷售手工藝品:◎ 34
(1)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
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2) 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10. 管理水域遊憩活動:◎ 36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
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1. 訂定機場服務費收取等相關作業辦法:◎ 38
(1)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
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
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2. 訓練觀光從業人員:◎ 39
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
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
13. 制訂外籍旅客辦理退還特定貨物營業稅辦法:◎ 50‐1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
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14. 表揚優良人員:◎ 51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前項表揚之
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15. 獎勵文學藝術作品:◎ 52
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
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16. 制訂裁罰標準:◎ 67
依發展觀光條例所為處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經營管理
1. 執照及登記證:
(1)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
執照,始得營業。◎ 21
(2)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
後,始得營業。◎ 24Ⅰ
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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