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類型: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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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類型: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類型: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1) 行政執行法第39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2)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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