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紐澳及大洋洲-世界地理
導遊領隊|2024/04/12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1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0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0
-
美洲-
導遊領隊|2024/04/09
航空票務 (三) - 票務規定
作者:陳偉隆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航空票務 (三)
票務規定
一、旅客搭機須知
1. 如何搭乘飛機:
搭乘飛機時應依下步驟:
① 向航空公司預訂機位
② 購買機票
③ 確認訂位
④ 機場櫃檯報到劃位
⑤ 託運行李
⑥ 登機完成搭機行程
2. 預訂機位與取消訂位:
(1) 預先訂位以避免耽誤行程。
(2) 完成訂位手續時,必須向訂位人員取得電腦訂位代號(一般為英文字母與數字組成之六碼)及
確認搭機的日期、班次、時間、出發地、目的地及姓名正確的寫法或拼法(國際航線機票需確
認是否與護照上英文名字相同),並留下聯絡電話以便能迅速通知,且務必於訂位人員要求的
訂位確認截止日前買妥機票,並以電話告知訂位人員訂位代號及機票號碼(一般國際線之航空
公司會要求於班機起飛前至少 72 小時再次確認訂位),否則依國際慣例規定航空公司可以在不
預告之情形下取消訂位。
(3) 當有嬰兒或小孩訂位時,需事先告知出生日期,以利訂位作業。
(4) 如果要取消行程,亦應以電話告知訂位人員,以免影響其他乘客訂位權益。
(5) 逢年過節國內線部分航線訂位開放時間是有管制的,應提前洽詢各航空公司。
3. 機票:
(1) 機票可在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得,機票姓名一經填寫,不得塗改,除特殊約定外,通常機票自
開票日起一年為有效期限,如到期仍未使用,可於有效期屆滿一年內憑票向原購票單位申請退
款,惟需扣除手續費。另有些折扣較大的機票,可能附有使用效期限制或是其他特別限制條
件,購買時應詢問清楚,避免權益受損。
(2) 遺失機票時可於有效期內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申請掛失,經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可辦理退款
或換票,惟亦需扣除或收取手續費。
4. 報到:
搭乘國內線旅客切記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搭乘國際線旅客需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簽
證、檢疫文件等(詳細情形請洽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於辦理報到手續時出示供服務人員登記。航
空公司於班機起飛前 60 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 2 至 3 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最遲應於起飛
前 30 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 45 至 60 分鐘),各航空公司規定不同,請詳洽各航空公司規定。
應確實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由候補乘客遞補。
5. 行李:
(1) 旅客託運行李限制,計算方法分以下兩種:
A. PIECE SYSTEM(PC SYS)計件制:
美國、加拿大與中南美洲地區旅客入、出境時採用此制。
(A) 成人及兒童每人可攜帶兩件,每件不得超過 23 公斤(KGs)。
(B) 行李之尺寸限制:
• 商務艙旅客:每件總尺寸總和不超過 158 公分(62 吋),重量 32 公斤(70 磅)以內。 • 經濟艙旅客:每件總尺寸總和不超過 158 公分(62 吋),惟有航空公司另規定兩件行李總和 273 • 每人可攜帶一件重量不超過 7 公斤(15 磅)的隨身行李,尺寸以 23×36×56 公分或是 9×14×22 • 嬰兒可託運總尺寸總和不超過 115 公分(45 吋)行李一件及一部摺疊式嬰兒車。 |
以上超件之計價方式,依不同之目的地城市而有不同的收費價格。
B. WEIGHT SYSTEM(WT SYS)計重制:美國、加拿大與中南美洲以外地區採用此制。
• 頭等艙 50 公斤(110 磅)。 • 商務艙 40 公斤(88 磅)。 • 經濟艙 30 公斤(66 磅)。 • 嬰兒可託運 10 公斤(22 磅)免費行李。 |
每超重一公斤之基本收費為該航段經濟艙最高票價的 1.5%,但有些國家是例外的,此資料皆可
由票價查詢系統獲得。
(2) 於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或航空器上所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含免稅商品),原則
不受限量限制:
A. 適用對象:通過安檢線後,自我國機場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出境、轉機、過境之
旅客。
B. 其他注意事項:會在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因各國之規定略有不同,建議旅客於購買前,先
向免稅商店服務人員洽詢有關之規定。
(3) 旅客上機之隨身行李,攜帶有關液體、氣霧劑及凝膠之限制(LAGs):
A. 旅客攜帶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如礦泉水、飲料、香水、漱口
水、隱形眼鏡清潔液、化妝水、乳液、面膜、牙膏、洗面乳、髮膠等)之容器,其體積不可
超過一百毫升(100 c.c.)。
B. 所有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量除符合前述規定外,還需裝於不超過一公升
(1,000 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C. 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放在大件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託運,則不受限量限制。
D.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 1 個(20 cm×20 cm),並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
自隨身行李中取出,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 X 光檢查儀檢查。
E. 旅客需要攜帶航程所需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上機,請旅客於通過機場安
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口頭說明係嬰兒食物,於獲得同意後可攜帶上機。
(4) 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物品:
易燃品類 | 汽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 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 |
高壓縮罐 | 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 |
腐蝕性物品 | 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 |
磁性物質 | 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
毒性物料 | 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
強氧化劑 | 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
放射性物質 | 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
其他 | 爆藥、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未經申報之醫療注射針頭、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及鋰電池之電 擊器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
(5)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空運危險貨品分類如下:
第 1 類 | 爆炸物。 |
第 2 類 | 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
第 3 類 | 易燃液體。 |
第 4 類 | 易燃固體,起火物質,與水反應物質。 |
第 5 類 |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質。 |
第 6 類 |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
第 7 類 | 放射性物質。 |
第 8 類 | 腐蝕性物質。 |
第 9 類 | 其他危險貨品。 |
考試資訊》
英文專修》雪薇英文專修班課
優惠資訊》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