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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況認識 - 兩岸現況 (二)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兩岸現況 (二)
六、兩岸交流
(一) 近期兩岸協商及簽署文件
1. 前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進行過八次兩岸協商會談,分別
為:
2008
第一次 06.11 ~ 06.14 北京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
第二次 11.03 ~ 11.07 臺北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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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第三次 04.25 ~ 04.29 南京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 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 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海基會與海協會就「陸資赴台投資」事宜達成共識 |
第四次 12.21 ~ 12.25 臺中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
│
│
2010
第五次 06.28 ~ 06.30 重慶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第六次 12.20 ~ 12.22 臺北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合作領域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1. 傳染病防治。 2. 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 3. 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4. 緊急救治。 5. 雙方同意的其他領域。 |
│
│
2011
第七次 10.19 ~ 10.21 天津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
│
│
2012
第八次 08.08 ~ 08.10 臺北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
2. 2012 年 9 月 27 日林中森接替江丙坤擔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而為因應未來兩會高層人
事更動,兩會決議將會議以「兩岸兩會第幾次高層會談」命名,取代以會談主談人姓氏取名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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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第九次 06.20 ~ 06.22 上海 |
簽署文件 • 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 就有關解決金門用水問題達成共同意見 |
3. 2014 年 2 月 27 日,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先生與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先生進行兩會高層會談,
並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
│
2014
第十次 02.26 ~ 02.28 臺北 |
簽署文件 •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
4. 2015 年 8 月 25 日,海基會林中森先生與海協會陳德銘先生進行兩會高層會談,並完成簽署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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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第十一次 08.24 ~ 08.26 福州 |
簽署文件 • 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 以國際稅約範本為藍本,本「平等互惠」原則,消除兩岸重複課稅, ★ 效益: 1. 減輕人民及企業之所得稅負 2. 增加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 3. 增加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 4. 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 • 簽署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 雙方在專業務實的基礎上,加強飛航安全與適航業務交流與合作, ★ 效益: 1.有助降低航空公司營運作業成本、提升競爭力。 2. 促進兩岸民航產業發展。 3.有效提升民眾搭機的安全與便利。 |
(二)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1.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政府計畫推動、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的一項協議,並依據 WTO
精神及考量兩岸經濟關係的特殊性,來規劃相關的內容。
2. 簡稱「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英文翻譯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
3.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 GTAP 模型研究,兩岸簽署 ECFA 對臺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
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此
外,簽署後對臺灣的利益及效益如下:
預期利益 |
•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 •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臺灣。 • 有助於中國大陸臺商增加對臺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 加速臺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
預期效益 |
• 避免邊緣化: 將可使臺灣取得對外貿易立足點平等,使各國政府會更有意願和臺灣洽談自由貿易協 • 推動制度化: 讓臺灣人民與企業從事兩岸貿易及投資等權益獲得制度化保障,擴大臺商結合兩岸經 • 促進國際化: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將使臺灣成為亞太區域經濟重要的一環,讓臺灣更有機會成為 |
(三)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簡稱 CSSTA)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 目標:本協議致力於:
(1) 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
由化及便利化。
(2) 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3) 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2. 範圍:
(1) 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2) 本協議不適用於:
A. 公共採購。
B. 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C. 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
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
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D. 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
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E. 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F. 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
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G. 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3) 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4) 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3. 相關影響: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爭議與其引發的太陽花學運產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的議題。
考試資訊》
英文專修》雪薇英文專修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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