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作者:羅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說明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條文規定之處罰鍰及行為人,處以刑責之規定。

二、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條文規定之處罰鍰之規定。(保險法相關內容略)

三、中華郵政公司

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行為人,科處刑責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下列規定者,其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保險法相關內容略)

第三十四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

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

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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