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總則&安全管理 (一)
作者:廖震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總則
一、立法目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 條
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特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二、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 條
(一)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 權責劃分如下:重要程度 ☆☆☆☆☆
1. 中央主管機關:
(1)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2) 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3)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4)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5) 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6) 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
(2)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3) 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4) 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
(5)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6) 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
(三)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特殊需要,依法於特定區域內特設消防機關時,該區域內屬前項第 2 款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三、名詞定義及分類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3 條 重要程度 ☆☆☆☆☆
(一)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二)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1. 一般爆竹煙火:
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 補充說明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二、旋轉類。三、行走類。四、飛行類。五、升空類。六、爆炸音類。七、煙霧類。八、摔炮類。九、其他類。
2. 專業爆竹煙火:
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 表演聲光效果者。
(2)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安全管理 (一)
一、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4 條 重要程度 ☆☆☆☆☆
(一)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1. 製造場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2. 管制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A.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
總重量 0.5 公斤。
B.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
火藥量 0.3 公斤或總重量 1.5 公斤。
C.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
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
(2)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 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 1 以上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二)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補充說明
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
(一)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 4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 有前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8 條
(一)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1. 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 4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2.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 4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之規定。⋯
(二)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1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之爆竹煙火,違反依第 4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儲存爆竹煙火之規定,致生火災或爆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爆竹煙火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