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防救法規-火災預防 (三)
作者:廖震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火災防救法規-火災預防 (三)
八、器材設備之認可 消防法 第 12 條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二) 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三) 第 1 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 第 1 項所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五) 第 1 項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之認定、試驗結果之判定、主要試驗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 第 1 項所定登錄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補充說明
罰則:同前述防焰物品之使用(消防法第 11 條)補充說明。
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重要程度 ☆☆☆☆☆
(一)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消防法 第 13 條第 1 項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3) 觀光旅館、旅館。
(4)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 總樓地板面積在 3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 2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2. 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1) 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A.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B.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C.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D.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E.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 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F.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G.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H. 防止縱火措施。
I.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J.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2)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二)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消防法 第 13 條第 2 項
協議製定之召集人: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1. 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 1 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三)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
資格與訓練: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1. 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2. 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 3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3. 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
※ 補充說明
罰則:消防法第 40 條
違反第 13 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十、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消防法 第 14 條
(一)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二)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 補充說明
引火燃燒: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一)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二)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 應於 5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3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三)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 6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罰則:消防法第 41 條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 補充說明
引火燃燒: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一)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二)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 應於 5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3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三)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 6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罰則:消防法第 41 條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