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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93.02.11)
(一)水域遊憩活動定義
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1.游泳、衝浪、潛水。
2.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3.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主管機關
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下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
1.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2.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水域遊憩活動分論
1.水上摩托車活動:
(1)定義: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之活動。
(2)水域活動範圍:
A.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
B.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領海基線或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C.水域主管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D.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3)活動規則: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範圍內,應區分單向航道,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駕駛水上摩托車發生下列狀況時,應遵守下列規則:
A.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
B.交叉相遇:位在駕駛者右側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水上摩托車應朝右轉,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
C.後方超車: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表明其方向。
2.潛水活動:
(1)定義:
A.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
B.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
(2)活動規則:
A.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
B.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
C.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
3.獨木舟活動:
(1)定義:指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
(2)活動規則: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4.泛舟活動:
(1)定義: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2)活動規則:
A.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區域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管理機關報備。
B.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先接受活動安全教育。
(四)罰則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水域管理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
1.違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2.違反水域管理機關所定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
3.違反限制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不得與非動力型活動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域之規定。
4.違反航行規則之規定。
5.違反從事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6.違反條潛水活動經營業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7.違反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8.違反獨木舟活動經營業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9.違反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管理機關報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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