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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 (六) - 緊急事件之處理
作者:陳偉隆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 (六)
六、旅客疾病或意外受傷的處理
1. 共同處理原則:
● 發生車禍等意外事故時: |
• 保護現場,立刻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並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和責任,以為事後訴訟或理賠的依據。 • 如團體有其他帶團人員協助,則應分工合作搶救受傷團員,同時掌握時間處理現場後續狀況。 • 記錄處理狀況: ◆旅遊團名稱、受傷團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受傷情況、醫師診斷結果、親屬、帶團人員及其他團 • 透過國外代理旅行社了解該國保險制度,爭取理賠。 |
● 當團員身體狀況異常或受傷時: |
• 帶團人員不可擅自主張或建議團員自行服藥,應立即安排團員就醫或請旅館安排醫師診治,由醫師 • 多數團員都會投保旅遊平安險或一般醫療保險,故務必請醫師開立足夠份數的診斷證明書、並保留 |
● 通知團員家屬與公司: |
團員意識清醒,則請團員與在臺家屬聯繫,告知身體狀況。帶團人員第一時間回報公司,並將後續情 況與結果回報公司相關部門。如已昏迷則依規定通報,並請公司通知團員家屬前來照顧。 |
● 以團體為重: |
• 尋求援助:如團員狀況緊急須留在醫院治療,無論是否有陪同照顧者,帶團人員應尋求有關人員提 • 繼續團體行程: ◆ 安排好病人後,帶團人員應向其他團員說明狀況,並帶領團體按原定行程繼續活動。 ◆ 如遇意外事故,要安撫其他團員精神上的緊張並消除不安。事故查清楚後,應協同對傷者的搶救 |
2. 團員死亡時之處置:
● 取得死亡證明: |
• 因疾病死亡者: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 • 非因疾病而死亡者,須向警方報案,由法院法醫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文件及警方開立的證明文件。 |
● 通知: |
• 向公司報告事情經過,請求國外代理旅行社派員協助。 • 向保險公司通知保險事故發生。 ◆ 確認海外緊急救助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務項目。 ◆ 保險理賠內容、申請所須文件、預付部分保險金的可能。 • 通知死者家屬,並協助其前來處理。 |
● 報備: |
• 就近向我國駐外使館或海基會報備,取得遺體證明書及死亡原因證明書等文件。 • 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
● 遺體及遺物處理: |
• 死者遺物要點交清楚,如死者無家屬隨行,須由帶團人員代為整理死者遺物時,要請第三人在場做 • 家屬無法前來辦理後事時,最好能請家屬先簽立委託書,並列明授權範圍(如遺體處理方式及喪葬 • 家屬前往處理時:協助家屬與葬儀社溝通,並安排家屬餐宿交通事宜。 |
3. 團員疾病或意外受傷時之處置:
● 安排支援體系: |
團員住院期間,為提供團員及陪同照顧者必要的協助,須預先安排支援人員,定時探視團員,並能依 • 聯絡海外急難救助電話,告知團員病情,接受必要服務。 • 透過公司向當地配合的旅行社、旅館、餐廳、購物店業者尋求協助。 |
● 向團員或家屬說明費用: |
• 保險內容、理賠金額及申請所須文件。 • 將依契約規定退還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但實際退費金額,須待公司向國外代理旅行社爭取後 • 因疾病或單純意外事故住院,所衍生的費用須由團員自行負擔。 • 支援人員可協助安排之事項及所須的費用,住院費用支付方法。 |
● 提供住院團員及陪同照顧者所須的資料: |
• 返國或追團所須的旅行文件(護照、簽證、機票等)。 • 陪同照顧者所需的旅館訂房、交通資料。 • 入院時,院方所發給的文件。 • 聯絡電話:支援人員、帶團人員、公司、國外代理旅行社、中文海外急難救助、駐外機構。 |
● 保持聯絡,關心團員狀況: |
除與國外代理旅行社或支援者保持聯絡外,最好能設法聯絡上住院團員或陪同照顧者,主動去電瞭解 病況與是否有需要協助之處,以通報公司。 |
七、其他特殊事件之處置
1. 出發前的週末,旅客臨時通知取消參團:
(1) 儘快通知公司主管這個消息。同時告知旅客,因逢假日是否能順利取消以降低損失還不確定。
(2) 退費金額:告知旅客「實際損失金額須請公司依法處理後再回覆」。
2. 出發當天,團員遺失護照:
補辦證件 |
• 提醒旅客立即報案。 • 申辦護照時,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繳納速件處理費,以加快核發速度。 |
回報公司 |
• 請公司主管與旅客聯繫,提供追團的報價供旅客參考。 • 如旅客決定追團,帶團人員須與公司密切配合,以順利接到該名旅客。 |
3. 已過集合時間,團員仍未到:
(1) 超過集合時間二十分鐘後,直接依旅客資料表所留團員電話聯絡;如手邊沒有團員電話,須通
知公司聯絡。
(2) 請其他團員先通關準備登機,有狀況需協助時可打領隊之行動電話。
(3) 櫃檯關閉時,旅客依然未到,帶團人員須先通報公司,並將護照、機票、登機證等相關證件交
給送機人員保管,轉交給遲到的旅客。
(4) 帶團人員登機後一定要確認其他團員是否都已登機。
4. 團員違反出入境攜帶物品時:
(1) 發現團員有意購買大量煙酒,或攜帶超額外幣、仿冒品等,可能違反規定,或涉及申報問題
時,應事先說明相關規定:利用團體在機場集合時,告知團員離境與下站入境攜帶規定,及應
向海關申報的物項,避免旅客攜帶物品違反當地法令,而被拘留或罰款。
(2) 如發現團員請其他同團者代為買煙酒,應請團員在離開機場前,各自保管購買憑證及所攜煙
酒,以免通關後,又遭海關人員追開罰單。
5. 入境旅遊目的地國時,團員被移民官留置:
(1) 通關前,帶團人員應先向團員說明通關程序,及通關後集合位置,以免團員失散。
A. 帶團人員先通關時,應向移民官表明帶團人員身分,提示團體人數、識別牌樣式,以利團員
通關。
B. 帶團人員殿後通關時,應告知團員遇移民官查問時,可請求官員同意帶團人員協助翻譯處
理,以掌握狀況。
(2) 團員被留置:
A. 帶團人員獲准留在機場陪同處理時,應向其他團員說明狀況,並請當地導遊或司機先載其他
團員開始行程或進飯店休息。
B. 帶團人員無法陪同時,得通知我國駐外機構協助,並將機構電話與當地代理旅行社聯絡人的
電話號碼留給該名團員。
(3) 團員被拒入境時,應即通報公司及國外代理旅行社。
A. 因個人因素被拒時,旅客需自行支付遣返的機票款。
B. 因旅行社過失(如未辦妥簽證)被拒時,帶團人員應通報公司,安排該名團員至次一旅遊
地,與其他團員會合,或安排其返國,所生費用由旅行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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