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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 (四) - 緊急事件之處理
作者:陳偉隆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 (四)
緊急事件之處理
一、定義
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緊急事故,係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
變。
2. 所稱緊急事故,指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空難、車禍、中毒、疾病及其他事變,致旅客傷亡
或滯留之情事。
二、種類
旅遊事故是複雜多樣的,很難以一概全。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突發性事故和技術性事故兩類。
1. 突發性事故:
是指突如其來的事故,往往令人措手不及,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如猝死、交通意外等,多會危及
旅客的生命安全。
2. 技術性事故:
是因旅行社之帶團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部門人員工作上的差錯所造成。常見事故有誤機(車、
船)事故;漏接、空接、錯接事故;行李丟失事故等。此種事故往往造成旅客抱怨或經濟損失,對
旅遊者安全危害不大,但後續的行政處理非常繁瑣,並會讓旅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而影響聲譽。
三、個人預防之道
1. 安全:注意旅遊安全,少帶現金,陌生人刻意接近時要提高警覺,晚上不到昏暗的街道行走。遇搶
劫時,不要反抗。
2. 守法:尊重各國法律與習俗,並確實遵守。
3. 毒品、菸酒:在某些國家可能因持有或吸用毒品,面臨極重的刑罰;若干國家嚴禁攜入或飲用酒
品,或限制不得於公共場所飲酒;另多數國家公共場合均禁止吸菸。
4. 被捕:若因任何原因被逮捕或被拘留,依國際協定或慣例,可立即要求與駐外機構人員聯絡,以便
提供協助或代為選聘律師或翻譯人員。
5. 遭搶或失竊:被搶劫或發現失竊時,立即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請發給證明。必要時可洽請我國駐
外機構予以協助。
6. 貴重物品:儘量少帶珠寶等貴重物品,高價電子產品或攝影器材等易成歹徒覬覦的目標,勿放在遊
覽車上。出發前可將護照及旅行支票影印一份,與正本分開放置。行程中,證照、機票、現金等可
存放於旅館房間的保險櫃,但可能使用旅行支票時,護照須隨身攜帶!
7. 行李:
(1) 應選用堅固耐用有行李綁帶的旅行箱,皮箱上非本次旅程之航空行李貼條或飯店掛牌可先撕
除,且最好掛上明顯的辨識名牌,避免因外觀相同而被誤取行李。
(2) 搭機時,託運行李中請勿放貴重物品。上下車、船、飛機,進出飯店時均應確實檢視自己行
李。
(3) 行李數量有增減應立即告知帶團人員,以免漏算。
(4) 勿替陌生人攜帶物品,以免內有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8. 護照登記:如果打算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停留兩週以上,或當地曾有戰亂或災變,最好到達後即與
鄰近的駐外機構聯繫,並辦理護照登記。如此,萬一護照遺失或被竊或需要緊急救助時,都較便
捷。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服務(Overseas Emergency Assistance,簡稱 OEA)最早在歐洲興起。其服務項目廣
泛,舉凡醫療諮詢、住院安排、代墊醫療費、代尋並轉送行李、代找律師接洽簽證等,任何在海外
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況,都可透過這樣的國際性救援中心獲得援助。我國的急難救助服務,依旅外國
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如下:
1. 所稱旅外國人,係指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不包括前往大陸、香
港、澳門地區者。
2. 所稱急難,係指旅外國人遭遇下列情況:
• 護照遺失。 • 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 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 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機構協助者。 • 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之侵害事項。 • 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 其他經外交部或駐外機構認定須予緊急協助者。 |
3. 駐外機構獲悉轄區內有旅外國人遭遇急難時,應即設法聯繫當事人或聯繫當地主管單位或透過其他
可提供狀況資訊之管道,迅速瞭解狀況。並視情況需要,派員或委請當地僑團、慈善團體、其他團
體或個人,前往探視。
4. 駐外機構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
助:
• 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 代為聯繫通知家屬、親友或雇主,並由其等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安置、提供返國及理賠等相關 • 協助重大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 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 應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之當事人要求,並經該外國政府同意後,行使領事探視權。 • 提供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事件之因應資訊及必要協助。 • 其他為維護旅外國人生命及人身安全之必要協助。 |
5. 駐外機構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 干涉外國司法或行政決定。 •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 代為起訴或上訴;擔任民、刑事案件之傳譯或保證人。 •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 •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保釋金及律師費等款項。 • 無關急難與人身安全協助之翻譯、轉信及保管或協尋、代收、轉寄個人物品等。 • 介入或調解民事、刑事、商業或勞資糾紛。 |
6. 駐外機構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助:
(1)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駐外機構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由駐外機構轉致當
事人。
(2)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外機構將等額款項轉
致當事人。
7. 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上述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
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五百美元(或等值當
地幣)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
十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8. 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外,駐外機構應拒絕提供
金錢借貸:
(1) 曾向駐外機構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2) 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 拒絕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4) 不願返國。
(5) 拒絕詳實提供身分資料或隱瞞事實情況。
9. 國人遇急難事件,須緊急救助時,撥打緊急聯絡專線如下:
大 陸 地 區 |
•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24 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2) 2533-9995 • 自大陸地區撥打付費專線:00-886-2-25339995 |
港 澳 地 區 |
• 陸委會香港事務局(駐地名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陸委會澳門事務處(駐地名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全 球 地 區 |
• 撥打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限國內地區): • 自國外(目前 22 個國家適用)撥打付費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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