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概論

作者:林二元

投資型保險概論


導論


壹、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發展

一、起源與市場概況
投資型保險商品簡稱「投資型保單」,其發展可追溯至20世紀50年代的歐洲。
二、保單結構概要
(一)分離帳戶
投資型保單帳戶分為一般帳戶與分離帳戶,即保戶繳納之保費,依照特定之規則分配於此兩個帳戶。分配至一般帳戶內之資金,係按傳統壽險模式運作,因應未來保險理賠之用。分離帳戶的部分,則非保險公司所有,其權利屬保戶。依據保險法第一二三條第二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二)保戶自負投資風險:
投資型保單係將投資的選擇權利與風險同時轉移給保戶,即保險公司一方面轉嫁投資風險,另一方面藉投資的選擇權利吸引客戶。

貳、投資型保險商品與其他商品之差異

一、傳統型保單V.S.投資型保單
結構差異
1.傳統型保單:
(1)保費特性:
A.平準保費:
多數之終身險以及少數之長年期定期險,均採平準費率收費,即保險期間每年繳交之保費均相同。
B.保額與保費之變化:
(A)保額隨年齡的增加而減少:
在相同之保費水準下,年齡越大,被保險人所能投保之危險保額越低。
(B)責任準備金隨年齡之增加而增加:
投保之保戶年齡越大,保險公司須從中提撥的責任準備金就越高。
2.投資型保單:
(1)自然保費:
投資型保單之壽險保費,係採自然費率收費,即保險期間,隨著年齡之增加而提高保費。
(2)保障+投資:
一般壽險帳戶搭配分離投資帳戶,使保戶獲得壽險保障之同時,亦享有投資獲利之空間,惟相關投資風險,亦由保戶自行承擔。
二、投資型保單V.S.共同基金或其他投資工具
費用率    較高    較低    投資型保單同時包含投資管理費以及保險服務費,故費用率往往高於其他投資工具。
稅負優惠    較優    較差    1.保險給付可免繳所得稅及遺產稅,可使投資報酬率增加。
2.稅負遞延效果使投資報酬率提高。
保障功能    有    無    一般投資工具≠保險,無保障之功能。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種類


壹、變額壽險

一、定義
顧名思義,即保額得變動(保險金不固定)之壽險保單,通常有約定最低死亡給付保證,並依據往後的投資績效調整保險給付。
二、特性
(一)保費繳納方式
為固定繳費,可選擇躉繳或分期繳。
(二)保障期限
與傳統終身壽險均為終身保單,於保單簽發時接皆載明保單面額。

貳、萬能壽險

嚴格而論,萬能壽險與一般帳戶指數年金,兩者均無分離帳戶,故不屬於投資型保單,但卻容易為一般人將其與變額萬能壽險混淆。
一、定義
結合「保險」與「儲蓄」雙效合一的商品,投資人除了享有保險的保障外,還可享有高於銀行的存款利率。換言之,投資人所繳的保費,一部份(淨保費)以保險公司公告的現行利率,以月複利滾存的方式計息存款,使保單現金價值成長。剩餘的部份(附加保費)則拿來買定期險。
二、特性
將原本終身壽險保單給付的壽險保額與保單現金價值拆開使保單所有人對於現金價值的累積有較多自主權。依據保額與保單現金價值的變化程度,可區分為:
(一)A型:
又稱為平準型萬能壽險淨危險保額+保單現金價值=身故保險金(死亡給付)。
1.平準死亡給付:
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NAR)於每一保險期間(常見為每月)進行調整,以使NAR與保單現金價值之總和,等於一平準死亡給付。
2.迴廊保額:
於保單期間之後期,死亡給付呈現遞增,導致其中淨危險保額的部分,形成迴廊比例(Corridor),即保單後期受到保單現金價值的推升,導致死亡給付遞增,然而在保單現金價值佔死亡給付比例上升的同時,淨危險保額佔死亡給付的比例,仍維持不變。
(二)B型:
又稱為增值型萬能壽險:固定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保單現金價值=身故保險金(死亡給付)。
1.死亡給付完全決定於保單現金價值的增減。
2.淨危險保額固定(基本保額)。

參、變額萬能壽險

一、定義
同時結合變額壽險及萬能壽險,不僅有變額壽險分離帳戶之性質,亦包含萬能壽險保費繳交彈性之特性,故目前市場上以變額萬能壽險為主流。
二、特性
(一)在限度內可自行決定繳費時間及支付金額保費富彈性。
(二)可選擇調高或降低保額保額富彈性。
(三)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現金價值與變額壽險一般高低起伏,也可能降至零,此時若未再繼續繳付保費,則該保單將因而停效。
(五)分離帳戶的資金與保險公司的資產獨立,故當保險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時,分離帳戶可以對保單持有人提供另外的保障。

肆、變額年金

一、定義
與變額年金相對應之傳統型商品是定額年金,定額年金分為即期年金及遞延年金,而變額年金多以遞延年金形式存在。
二、特性
保單現金價值與年金給付額,均隨投資狀況波動,於繳費期間內,轉入分離帳戶的保費,按當時的基金價值申購基金,即為「累積基金單位」,每期年金給付額,等於保單所有人的年金基金單位數量,乘以給付當期的基金價格,故年金給付額隨著年金基金單位的資產價值而波動。

伍、指數年金

一、定義
又叫做「市場價值年金」。與傳統定額遞延年金主要差別,在於決定利率之方式不同。指數年金利息之計算與年金給付,和市場上之特定股價或股價指數連動,將此股價或股價指數(最常見者為Standard & Poor's 500成分股價指數)代入客戶投保契約所規定之利率計算公式而得。
二、特性
(一)計算方式:
指數年金之指數連動利率目前常見的幾種計算方式有:點對點法、高標法、年增法、低標法、多年期增加法、數位法。
1.點對點法(Point-to-point Method;PTP):
為最直接也是最簡單的設計,亦稱之為終點法(End-point Method),即合約起始時之指數與合約終止時之指數的增加率,再搭配參與率(或差額),即可計算出該合約之利率,通常這類產品所訂之參與率較高。點對點法最適合使用在景氣擴張期。
(1)重點:
合約成立時之指數與合約結束時之指數增加率。
(2)時機:
預期未來指數向上攀升,即預期未來指數將呈現多頭格局時。
2.高標法(High Water Mark Method;HWM):
為另一個較受歡迎之設計,也同樣以兩個點來計算指數報酬,即合約起始時之指數與合約期間最高指數之增加率,但高標法之參與率通常比點對點法低。
(1)重點:
合約成立時之指數與合約期間最高指數之增加率。
(2)時機:
預期未來指數將先漲後跌。
3.年增法(Annual Reset Method):
不同於點對點法與高標法,係以契約期間各年度年初至年底股價指數之增加率加總而得,若其中股價指數年增率呈負成長,則該年度之增加率以0計算;由於採年增法將增加保險公司之作業成本,因此其參與率最低。當合約期間股價指數忽高忽低、變動劇烈時,採年增法之獲利最高。
(1)重點:
將各年度之指數增加率加總而得。若年增率<0,則以0計算。
(2)時機:
指數忽高忽低,上下震盪劇烈時。
4.低標法(Low Water Mark Method;LWM):
顧名思義,係以合約期間最低股價指數與合約終了股價指數之增加率作為指數報酬,低標法往往能獲得極高之報酬。
(1)重點:
合約期間最低股價指數與合約終了時股價指數間之增加率。
(2)時機:
預期未來指數將大幅下跌後再從低點反彈。
5.多年期增加法(Multi-year Reset Method):
與前述之年增法十分雷同,差別在於年增法每年計算股價指數增加率,而多年期增加法通常是每2 或3年計算股價指數增加率。
(1)重點:
以年增法的原理,每二年或三年計算一次增加率。
(2)時機:
指數忽高忽低,上下震盪劇烈時。
6.數位法(Digital Method):
係基於「開/關」原理而設計,當合約期間年度之年增率為正數時則加計一固定報酬率,例如加上10%(開),而期間年度之年增率為負數時則以0(關)計。如同年增法,數位法計算每一年之成果,雖然年增法在股價指數上揚時,有機會獲取較高之指數報酬,但數位法可選擇不複合計算利率,即指數報酬不須再乘以參與率即為實際應付之指數報酬,因此數位法有機會可獲得較年增法更高之利率。
(1)重點:
當合約期間內之年度增加率>0時,則加計一固定報酬率,若年度增加率<0,則以0計算。
(2)時機:
預期指數將緩步走升時。
(二)利率:
1.複合式利率—參與率、差額:
指數年金之另一重要設計為參與率+差額,其功能係將指數連動利率轉為實際應付之指數報酬率指數年金利率。
(1)保險公司依據年金商品之計算公式,求算出指數變動比率。
(2)將求算出之數值乘以「參與率」,或是扣除「差額」之後,即決定指數年金之利率。
2.最低保證利率:
當合約到期時所計算出之報酬率低於最低保證利率時,保單持有人可選擇最低保證利率為給付利息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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