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減免房屋稅(房8、房14、房15)(二)

作者:洪正、劉力

房屋稅條例-減免房屋稅(房8、房14、房15)(二)

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如下:

(1)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3)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4)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5)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6)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7)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8)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9)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10)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之情形如下:

(1)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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