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三)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1.共有物分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雙方當事人復協議分割,持憑分割協議書申辦共有物複丈分割及登記者,地政事務所得依其協議結果辦理。(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點)
2.申請建物測量案件,因撤回、駁回或其他情形,依規定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於所為決定之通知書,應敘明得請求退還之期限。(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7點)
3.申請人逾規定期限申請退還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
4.第2點之申請建物測量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測量時,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

測量程序(地測267)

1.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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