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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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

(一)身分限制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信21)
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信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15-2)
(二)信託以契約為之(土登125)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三)信託以遺囑為之(土登126)
1.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2.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3.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四)登記程序(土登127)
1.受託人依信託法第9條第2項 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
2.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130條至第13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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