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四)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四)

地籍圖之更正(地測244)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1.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2.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3.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黑色註記之,其餘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4.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其伸縮率,平均配賦。
5.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複丈圖之保存(地測245)

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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