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三)依前述規定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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