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機構

作者:林林元

國際金融機構

一、國際貨幣基金會(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一)成立之目的
1.透過一個共同研究與面議的國際貨幣問題的永久性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
2.助長國際貿易的擴張與平衡發展,藉此協助各會員國促進並維持高就業水準,真實國民所得水準與生產資源的開發。
3.促進匯率安定,避免匯率競相貶值。
4.協助建立各會員國間有關經常性交易之多邊支付制度,並消除足以阻礙世界貿易成長的外匯限制。
5.在適當條件下供給會員國資金,協助其改善國際收支之失衡。
6.依據上述辦法,以縮短會員國國際收支失衡的期間,並緩和其程度。
(二)主要貢獻
1.經濟發展先進國家的貨幣多已實行IMF主要目的之自由兌換與多邊支付;僅落後國家還在採用多元匯率與外匯管制。
2.基金配額隨經濟發展,由成立之初的五十億美元增資到一九七三年底的二百六十八億元。基金票額的擴增,使申請提款的資金總額增加,基金應付合理提款的能力增強,各會員國依配額繳納後,可向基金提取的黃金數額增加,促進幣值的穩定,幣信的加強,從而向世界銀行融資的條件改善,有助於經濟金融的穩定。

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又稱世界銀行)

(一)組織
1.事會:
由會員國指派理事及候補理事各一名所組成,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2.執行幹事會:
世銀之管理授權執行理事會及候補執行理事行使。
3.總裁:
執行理事會循例選舉認股最多者為世銀總裁。
(二)業務
1.世銀成立之基本目的在於便利國際間的貸款活動,以促進戰爭破壞區域的重建、落後地區的開發,以及長期間國際支付平衡的解決。
2.世銀之貸款限於生產及開發用途,以強化借款國的生產力量,達到期滿如數清償的目的。申請貸款國家,須由財政部、中央銀行等適當的財政團體出面,私人或商業機構請求貸款須由所在國政府擔保。

三、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一)成立
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及「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在WTO架構下,原有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一九四七年所制定之GATT,又稱為GATT 1947),加上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成為有別於GATT 1947之另一個獨立協定,並納為WTO所轄之協定之一。
(二)任務
監督國際商務活動,並負責清除世界貿易的障礙。
(三)宗旨
1.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提高有效需求。 
2.擴大生產和貿易。
3.促進全球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環境。 
4.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5.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四)組織
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下,設有「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各依相關協定所賦予之職權,掌理有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之執行。
(五)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
1.無歧視之貿易。
2.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3.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4.促進公平競爭。
5.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本段參考來源:WTO入口網http://cwto.trade.gov.tw/>

四、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一)起源
1969年,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解決國際流動性不足之現象,創造新的國際準備資產,乃創設了特別提款權(S.D.R.)。
(二)性質
S.D.R.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所創造,建立在與一般帳戶分立的特別提款帳戶之帳上信用,使永久性追加部分的現有國際準備資產。當國際流動性發生不足時,國際貨幣基金透過分配方式,創造特別提款權以滿足需要,避免因國際準備資產不足導致經濟衰退;在國際流動性過高時,即可停止或取消創造,以免造成通貨膨脹的危機。
(三)創造的程序
1.基金總經理認為現存準備資產有必要而提出創造特別提款權的建議。
2.建議經基金執行幹事會的批准。
3.願意參加特別提款權分配的國家須正式用書面送交國際貨幣基金,表示將依法承擔一切義務。
(四)表示方法
特別提款權剛創設時,每一單位特別提款權價值等於純金0.888671公克,每三十五單位特別提款權等於一盎司黃金,並隨黃金的價格而變動,1974年起特別提款權的價值改以標準籃表示,即以十六種通貨價值加權平均表示,不再與黃金聯繫。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