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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相關法規 (七)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108.04.26)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出入境相關法規 (七)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108.04.26)
一、役男之定義 §2
(一) 役齡男子(下稱役男)
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
(二) 接近役齡男子
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 18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之男子。(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
作業規定第 2 點)
二、役男之出境
(一) 原則 §4Ⅰ
1.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1)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
長不得逾 2 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
緩徵年限。
(2)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
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 30 歲。
(3)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
者,最長不得逾 1 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
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 2 次為限。
(4)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6 個
月。
(5) 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
之。
(6) 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
及科系入學許可。
(7) 因前述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 4 個月。
2.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4Ⅱ
(1)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
長不得逾 2 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
緩徵年限。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2)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
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 30 歲。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
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3)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
者,最長不得逾 1 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
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 2 次為限。
(4)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6 個
月。
(5) 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 4 個月。
3. 役齡前出境或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核准出境: §5
(1) 於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
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
不得逾 3 個月:
A.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B.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 24 歲,研究所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
但大學學制超過 4 年者,每增加 1 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 1 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
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33 歲為限。以
上均計算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2) 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A.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B. 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3) 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役齡前出境之役男歸國後因國外就學又再出境之申請)規定申請
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
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
學原因消滅。
(4) 役齡前出境,於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 1 月 1 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本辦法
第 5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
者,亦同。
(5) 役齡前出境或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經核准出境,於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
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
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 1 月 1 日以後赴大
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4. 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申請再出境: §6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
入境之翌日起算。
5. 應繳附之文件須經驗證: §11
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
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 雙重國籍之役男: §14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
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7.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15
考試資訊》
英文專修》雪薇英文專修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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