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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相關法規 (九)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 報驗稅放辦法(107.08.21)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出入境相關法規 (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 報驗稅放辦法(107.08.21)
一、總 則
(一) 法源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本辦法)依關稅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49 條第 3 項
規定訂定之。
(二) 原則 §2~4
1.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2. 「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3.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或其
他經海關核准方式辦理通關作業。
4.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5.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
其項目及限量,依下表之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 |||||||||||||||||||||||||||||||||||||||||||||||||||||||||||
說明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本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 •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者,應依本辦法第 17 條 •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一、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類貨品
二、大陸地區物品
三、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
四、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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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關及查驗
(一) 報關
1. 入境行李之申報: §7
(1)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本辦法第 11 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
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2)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
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A. 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 11 條免稅規定者。
B. 攜帶外幣現鈔、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 1 萬元者。
C. 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
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D.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 10 萬元為限。
E.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 2 萬元者。
F. 攜帶人民幣逾 2 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G. 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H. 有不隨身行李者。
I.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所謂有被利用進
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J.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3)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4) 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
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
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
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2. 不隨身行李之申報: §8
(1) 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
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
目。
(2) 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 6 個月內進口,並應於旅客入境
後,自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
十三條規定辦理。
(3) 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
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下列事項:
A. 入境日期。
B. 護照號碼、入境證件字號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號碼。
C. 在華地址。
(4) 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
行報關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
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3. 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貨物之申報: §9
(1)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 17 條規定
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2)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
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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