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歷史-三代文化
導遊領隊|2023/12/13
-
中國歷史-遠古時代
導遊領隊|2023/12/12
-
原住民文化-臺灣觀光資源-
導遊領隊|2023/12/12
-
113領隊導遊新制上路!一次看懂通用制及...
導遊領隊|2023/11/28
-
原住民文化-臺灣觀光資源-
導遊領隊|2023/11/27
出入境相關法規 (五)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出入境相關法規 (五)
一、立法目的 §1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入出國及移民
法(下稱本法)。
二、主管機關 §2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三、名詞定義 §3
國民 |
具有中華民國(下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機場、港口 |
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
臺灣地區 |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 民身分。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過境 |
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停留 |
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 6 個月。 |
居留 |
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 6 個月。 |
永久居留 |
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
定居 |
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跨國(境)人口販運 |
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 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
移民業務機構 |
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
跨國(境)婚姻媒合 |
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 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
四、國民入出國
(一) 原則 §5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
核准,始得出國。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二) 禁止規定 §6
1.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1)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
者,不在此限。
(2) 通緝中。
(3)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4)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5)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6) 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7) 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8) 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9) 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本法第 4 條規定查驗。
(10)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2.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同意其出
國。
3. 因「通緝中」禁止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
獲亦同;因「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而禁止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4. 有「除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外,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通緝中」、「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而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
軍法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5. 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而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6.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之重大嫌疑」、「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
疑」之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
逾 24 小時。
7. 除因「通緝中」或「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
用」而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下列規定:
(1) 因「除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外,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而禁止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
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2) 因「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而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3) 因「除依法令得准許出國外,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
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本法第 4 條規定(由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查驗」、「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及「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
署因偵辦『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
大嫌疑』、『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
民署禁止出國」而禁止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並禁止其出國。
五、外國人入出國
(一) 外國人入出國 §18
1.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1) 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2)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3)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4) 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5)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6) 攜帶違禁物。
(7)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8)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9) 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10)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11) 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12)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13)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14)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15)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2. 外國政府以前述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內政部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
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3.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
不得逾 3 年。
(二) 臨時入國之許可 §19 §20
1.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依機、船長、
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1) 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2) 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3) 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4) 其他正當理由。
2. 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
或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且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 禁止外國人出國 §21
1.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1)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2)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2.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3. 禁止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 禁止外國人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考試資訊》
英文專修》雪薇英文專修班課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