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八)
作者:廖震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八)
2. 防液堤: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 38 條
(1)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 110% 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 110% 以上。
B. 防液堤之高度應在 50 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 20 萬公秉者,高度應在 1 公尺以上。
C. 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 8 萬平方公尺。
D. 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 200 公秉以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上未達 200 度者,得設置二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200 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E. 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A) 防液堤內部儲槽之容量均在 200 公秉以下。
(B) 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均在攝氏 200 度以上。
(C) 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F. 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 15 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 1/3;其為 15 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 1/2 。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200 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G. 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構造。
H. 儲槽容量超過 1 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分隔堤高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 20 公分。
(B) 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I. 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J. 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K. 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之外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
L. 室外儲槽容量在 1 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辨別。
M. 室外儲槽容量在 1 萬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N. 高度 1 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 30 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
(2) 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且應符合前項第 2 款、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14 款規定。
3. 高閃火點物品: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 39 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準用第 37 條第 1 款、第 4 款至第 12 款、第 14 款至第 17 款規定。
(2) 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儲槽容量 | 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 2 千倍以上者 | 3 公尺以上 |
達管制量 2 千倍以上者 | 5 公尺以上 |
(3) 幫浦設備除準用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目之1、第 2 目之 2、第 2 目之 5、第 2 目之 6 及第 3 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不得小於 1 公尺。但設有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 10 倍者,不在此限。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但外牆無延燒之虞者,窗戶得為不燃材料建造。
C. 有延燒之虞外牆設置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4) 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
4. 第 3 類、第 4 類等公共危險物: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 40 條
室外儲槽儲存第 3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 37 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
(2) 儲存烷基鋁或烷基鋰者,應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設施。
(3) 儲存乙醛或環氧丙烷者,其儲槽材質不得含有銅、鎂、銀、水銀、或含該等成份之合金,且應設置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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