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則

作者:廖震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則

附則

 

一、改善之緩衝期間 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 7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下表(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2 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 42 條之規定處分。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改善項目

1. 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 油水分離裝置。

3. 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4. 排出設備。

5. 防止溢漏或飛散構造。

6. 測溫裝置。

7. 不直接用火加熱構造。

8. 壓力計及安全裝置。

9. 有效消除靜電裝置。

10. 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1.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
改善項目

1. 排出設備。

2. 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3.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
改善項目

1. 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2. 排出設備。

3. 通風裝置、空調裝置或維持內部溫度在該物品著火溫度以下之裝置。

4. 防火閘門。

5. 架臺(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措施)。

6. 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7.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
改善項目

1. 圍欄(圍欄高度、區劃面積、不燃材料建造、防止硫磺洩漏構造、防水布固定裝置)。

2. 架臺(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措施、架臺高度)。

3. 內部走道空間、分區儲存數量及容器堆積高度。

4. 排水溝、分離槽。

5.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含幫浦室)
改善項目

1. 防止六類物品流出之措施。

2. 儲槽專用室出入口門檻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 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幫浦設備之基礎高度。

4. 油水分離裝置。

5. 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6. 排出設備。

7. 防火閘門。

8. 安全裝置、通氣管。

9. 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10. 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加蓋、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11. 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2. 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3.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含幫浦室)
改善項目

1. 防液堤(含容量、分隔堤高度、排水設備、洩漏檢測設備、警報設備、出入之階梯或坡道)。但儲存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

2. 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 油水分離裝置。

4. 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5. 排出設備。

6. 安全裝置、通氣管。

7. 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8. 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加蓋、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9. 投入口上方防止雨水設備。

10. 侷限洩漏之儲存物並導入安全槽之設備、惰性氣體封阻設備、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11. 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2. 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3. 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4.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含幫浦室)
改善項目

1. 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 油水分離裝置。

3. 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4. 排出設備。

5. 安全裝置、通氣管。

6. 自動顯示儲量裝置或計量口。

7. 注入口(含不得洩漏、管閥或加蓋、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8. 測漏管或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

9. 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0. 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1. 標示板。

 

場所類別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改善項目

1. 警戒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2. 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 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4. 通路面積。

5. 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場所類別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改善項目

1. 通風裝置。

2. 嚴禁煙火標示

3. 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4. 燃氣用軟管及防止脫落裝置。

5. 容器與用火設備距離。

6. 氣體漏氣警報器

7. 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8. 柵欄、容器櫃或圍牆(含上方覆蓋、與地面距離)。

9. 標示板。

※ 本辦法第 79 條及第 79-1 條所定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依場所建築型態,就上列改善項目進行改善,對於位置、構造或設備未列舉之項目得免改善。

※ 依上列改善項目進行改善確有困難,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其他同等以上效能之措施。

二、合法場所改善之緩衝期間 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 79-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附表一修正增列為公共危險物品或附表五修正增列為改善項目者,於公告日、附表一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修正生效日、附表五 108 年 6 月 11 日或 110 年 11 月 10 日修正生效日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該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合法場所,應自公告日或本辦法該次修正生效日起 6 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公告日或本辦法該次修正生效日起 2 年內改善完畢,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 42 條之規定處分。

三、施行日 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 8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73-2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特考 國安局特考 高普考

優惠資訊》

國考團報月 購課最高折1萬

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息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