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投資標的

作者:林二元

債券市場投資標的

壹、依收益屬性分

一般債券    
附有票面利率,且有特定之到期期限,到期前由發行機構每期或每年給付固定利息,到期時返還本金。
零息債券    
折價發行,到期時以面額向投資人買回,期限在一年以上,到期前不支付任何利息。
垃圾債券    
發行公司之違約風險,遠高於一般公司債,信用評等偏低,發行公司必須以較高之利率,來吸引投資人購買,故又稱為「高收益債券」。
永續債券    
每年支付固定利息,但無到期日的債券,故不償還本金。
政府公債    
即由政府發行,違約風險較一般公司債低,故票面利率較低,因此公債與公司債的票面利率間,往往會產生「利差」。
歐洲債券V.S.外國債券    
1.歐洲債券:
A國發行人在B國發行不以B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債券。
2.外國債券:
在B國發行以B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債券,主要以B國之銀行或金融集團為承銷對象。歐洲債券的發行條件較外國債券來得有彈性,故較受投資人喜愛。
浮動利率債券V.S.反浮動利率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係票面利率會跟著某特定指標利率之波動進行調整,而指標利率最常被採用者,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IBOR)以及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款利率(SIBOR),另外,商業本票(CP)利率以及浮動定存利率亦為債券的指標利率,浮動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就是與指標利率呈正向關係。換言之,反浮動利率債券,其票面利率的波動或調整,與指標利率呈反向關係指標利率上升時,債券之票面利率將往下調整。簡言之,浮動利率債券,係「票面利率」跟著特定指標利率之波動進行調整。

貳、依發行條件分

可贖回V.S.不可贖回公司債    
可贖回公司債,即債券發行一定期間後,公司有權於到期日前的一特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提前將債券買回(贖回的主導權在「發行公司」),尤其當市場利率下跌時,發行公司會在此時將公司債贖回,以避免繼續負擔較高的利息成本。但此舉對投資人較為不利,故此種債券給付投資人的票面利息較高,以做為補償。
可賣回V.S.不可賣回公司債    
可賣回公司債,即債券發行一定期間,公司允許投資人於到期日前的一特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提前將債券賣回給發行公司(賣回的主導權在「投資人」或「債權人」)。與一般公司債相較之下,投資人多了賣回的權利,因此票面利率比一般公司債還低。
可轉換V.S.不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簡稱「可轉債」)公司債於發行一定期間後,債券持有人可依原先約定之轉換比率,將手中債券轉換為公司之普通股。在集中市場上,名為「宏電一」、「中鋼二」的票券,均為可轉換公司債,後面的大寫數字代表公司發行公司債的次別,即第幾次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時,公司會先發給持有人<換股權利證明書>,例如「宏電甲」、「中鋼乙」。此外,可轉債又涉及到以下三個條件(第十章另加說明):
1.轉換價格
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時,往往普通股之價格於債券發行時便已訂立。
2.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
3.轉換價值
轉換價值=普通股市價×轉換比率
若轉換價值高於可轉債市價,則存在套利空間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再將股票於市場上賣出!
附認股權V.S.
不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即另附加認股權利的公司債,持有人除了可賺取債券利息外,亦能在特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股票,同時具備公司債與股票的特性。然而,與可轉債最大的不同在於,可轉債必須以債券換股票,兩者無法併存;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在認購股票後,仍保有「債權人」之身分,亦同時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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