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本節於民法總則「代理」的部份已有詳細說明,請同學複習前述有關代理的部份即可。另外補充一點,因為通說認為代理權只是一種資格或地位,而非一種權利,所以學者指出「代理權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立法者將代理權授與放在民法「債之發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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