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二)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二)
本國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一般公司」股票申請上市之條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4、§7)
設立年限 | 已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 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
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
獲利能力 |
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1.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 2.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 3.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 |
股權分散 |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 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
食品工業 |
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 1.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2.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 3.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
財務報告 | 需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 |
二、「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股票公司」申請上市之條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5)
資本額 |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兩千萬股以上。 |
明確意見書 | 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 |
證券商推薦 |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
獲利能力 | 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者。 |
股權分散 |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
三、其他股票申請上市條件之特別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4、§6、§6-1、§15、§16)
「以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上市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 1.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 2.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3.股權分散合於前述「一般公司」申請上市之股權分散條件。 |
「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 |
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取得中央政府、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出資百 1.公司係為取得特許合約所新設立之公司,且其營業項目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2.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 3.取得特許合約之預計工程計畫總投入成本達二百億元以上者。 4.申請上市時,其特許營運權尚有存續期間在二十年以上者。 5.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達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五 6.股權分散合於前述「一般公司」申請上市之股權分散條件。 |
「證券業、金融業、保險業及專營期貨商」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 |
證券業、金融業、保險業及專營期貨商申請其股票上市,除應符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應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之同意函,證交所始予受理。申請其股票上市之金融業及保險業,如其股票前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前已取具者,得免再提供。證券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除 應符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並應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
「一定規模市值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 |
.市值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合於一般公司上市條件之設立年限、資本額、股權分散或食品餐飲業特殊規定者。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正數。 4.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市值達新台幣六十億元以上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合於一般公司上市條件之設立年限、資本額、股權分散或食品餐飲業特殊規定者。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3.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一定市值規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上市買賣有價證券數量,乘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首日掛牌 |
「營建業」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 |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 1.自設立登記後,已超過八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2.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3.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權益總額,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4.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待售房地及投資性不動產淨額,合計不得逾權益總額之百 5.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稅前淨利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無累積虧損者。 6.經簽證會計師設算下列情況所獲利益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 上市規定之條件者: (1)買賣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指已投入營建成本占總營建成本達40%以上者)者。 (2)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4)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 |
● 補充說明
發行公司得僅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或者申請一併上市,普通股與各種
特別股一併申請上市者,各種特別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分別應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且各均應符合股
權分散之上市條件。各種特別股之股權分散上市條件,應符合記名股東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且公司內部
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別股之發行股份總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8)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上市 |
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新股權利證書,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所發行之股款 繳納憑證,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方得上市買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21I) |
「政府債券」上市 |
政府發行之債券,由主管機關函令證交所後,公告其上市,不必申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22I) |
「受益憑證」上市 |
須為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且持有該基金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 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並不少於新台幣肆億元者。若為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其最低淨資產價值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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