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體能測驗

警專考試複試

警專複試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 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 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警專複試口試

口試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海巡專業觀念偏差者。

  •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消防、海巡工作者。

警專複試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標準,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 四肢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身高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視力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 血壓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 辨色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 聽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 心血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異常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含靜態心電圖)及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

  •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

1.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2.肺結核檢查陽性反應結果,於入校時須檢附診斷書證明無傳染之虞者,始可入校接受教育訓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痊癒者,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

  • 肝功能檢查(GOT、GPT)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 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 其他

1.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

2.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皆在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BMI值未達標,可重測,但重測最多僅限3次。

警專-警專考試體能測驗專業實測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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