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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 - 考試科目

消防設備士 -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題型

1. 消防法規概要

均採申論題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 火災學概要

3.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設備師 -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題型

1. 消防法規

申論題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 火災學

申論題

3.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4.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5.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6.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 - 及格標準

106年考試院會通過修正消防設備士與消防設備師筆試錄取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與分別以全程到考人數16%、10%為錄取等兩種方式併用。

類別

及格標準

消防設備士

1.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錄取

2.以全程到考人數16%為錄取

消防設備師

1.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錄取
2.全程到考人數10%為錄取

成績計算

※消防設備士:
1.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

2.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6%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6%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3.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4.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消防設備師:
1.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

2.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3.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4.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合格證書

本考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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