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交通部臺灣鐵路政風室徵才公告
(一)報考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報考:
報考表件:報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填妥後連同擬報考類別之報名應繳證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郵遞寄送。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報考表件須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訂書針裝定於報名表左上角處:報名表、自傳、報名應繳證件(如:學經歷證明、役畢或免疫證明、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戶籍謄本…等)。
採通訊報名,需使用A4以上尺寸信封,以「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寄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政風室收(地址:10041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信封須註明:政風室約聘人員甄試。
(三)報名截止日期:103年9月30日(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以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
(四)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現役軍人報考者,須於103年10月9日前退伍,報考時應檢付所屬單位開具之證明(正本)。
(五)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六)倘身心障礙應考人有個別障礙需求,請於報名時一併向本室提出。
(七)本次甄試之甄試類別請擇一報考,重複報考者不予受理並視為初審不合格。為維護甄試之公平與公正,本甄試不接受報考截止日期後補件,報考人須自行確認應繳表件是否齊全,本室不另行通知補齊表件。
(八)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獲錄取資格。
(九)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
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由各用人機關核派資格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報考人「資格條件」及「報考應繳表件」(審查基準日期為報考截止日期)。報考人於報名表填寫之學歷、工作經歷、專業證照及相關訓練等內容,均須檢附證明文件以供資格審查委員審查。
「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份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係指政府機關、學校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聘僱或勞動契約書不可代替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另「勞保資料明細表」為勞保加退保紀錄,不可代替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甄試類別一覽表
用人機關 | 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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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人員 類別、職稱 |
約聘人員:職稱 廉政規劃師 |
需求人數 | 正取:1名;備取:2名 |
甄試方式 | 適性測驗及面試 |
工作內容 | 1.專案查核制度之先期規劃與效益評估。 2.配合推動成立專案稽核查帳員之管考機制。 3.評估各項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並推動不定期查訪與檢測特定業務之規劃作業。 4.政風機構人力配置與組織編制提升效能之規劃作業。 5.其他交辦事項。 |
待遇/每月 |
新台幣33,908元(每年考評續聘跳級,最高至41,658元)。 含國內旅遊補助、獎金等。 |
資格條件 (符合法律專長或土木專長者二擇一) |
(一)法律專長
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依據考選部公告高等考試三級應考資格第一款)。 具有辦理法律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土木專長國內外大學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者(依據考選部公告高等考試三級應考資格第一款)。 具有辦理工程監造與履約管理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
報名應繳文件 | 1.報名表。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需載明工作起迄時間)證明文件影本。 4.專業證照、相關訓練或檢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報名表如有填寫該等內容,請一併檢附)。 5.男性需檢附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 |
預定進用期間 |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104年度起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採一年一聘僱。 |
備註 | 1.工作地點:臺北市(視工作需要可能指派至外縣市)。 2.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具採購證照及熟諳電腦文書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等)尤佳。 |
聯絡人 | 聯絡人:徐小姐 電話:23815226分機9017傳真:23899548 電子郵件:0019765@railway.gov.tw |
資料來源: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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