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研判事項(道交辦法第10條)
外勤|2017/05/23
-
消防機關救護義務
外勤|2017/05/23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外勤|2017/05/23
-
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外勤|2017/05/23
-
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外勤|2017/05/23
駕車肇事之處罰與處理(道交條例第62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處罰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道交條例第62條第2項、第5項
第62條第1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62條第1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二)處理
1.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2.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違規記點與吊扣或吊銷駕照(道交條例第63條)
(一)違規記點
1.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1)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