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之執行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預算之執行

一、分配預算

(一)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1.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第55條第1項)

2.前述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第55條第2項)

(二)遞轉核定(第56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三)核定情形之通知(第57條)

第五十六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四)修改分配預算之程序(第58條)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五)分配預算之執行

1.歲入分配預算之執行(第59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2.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

(1)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第61條)

(2)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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