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之行政機關的處理-得不予處理之情形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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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之行政機關的處理-得不予處理之情形

陳情之行政機關的處理-得不予處理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173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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