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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決算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營業基金之決算
1.編造、附具說明(第14條第1項)
(1)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2)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第14條第2項)
2.主要內容(第15條第1項)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1)損益之計算 。
(2)現金流量之情形。
(3)資產、負債之狀況 。
(4)盈虧撥補之擬議。
(二)其他特種基金之決算(第16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四、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一)編報(第17條第1項)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二)分送查核期間(第17條第2項)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五、單位主管機關決算各表之編造(第18條)
(一)關於本機關之部分
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
(二)關於所屬機關之部分
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關於所屬機關之部分,應就所送該年度決算彙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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