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

作者:林林元

金融體系

金融市場之區分

由於在金融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其特質各有不同,為了便於區分不同的金融商品交易環境,根據不同的條件,又可將金融市場予以分門別類:

一、以期限長短區分

(一)貨幣市場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下」者,稱之為貨幣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貨幣市場」。如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以及知名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等。
(二)資本市場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上」者,便稱之為資本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資本市場」。如股票、債券、共同基金,以及台灣存託憑證TDR (外國企業於台灣發行的股票憑證,依據我國相關法令的規定,須透過「存託機構」發行)等,期限都是在一年以上,或無特定期間。

二、以商品性質區分

(一)權益市場
包含股票、TDR等權益證券之交易市場。
(二)債務市場
包含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商業本票等債務工具。

三、以流通順序區分

(一)初級市場(Primary Market)
又名發行市場,上市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首次透過證券或票券承銷商代為發行的市場,一般以「證券公司」為承銷機構,但若為商業本票等貨幣市場工具,則承銷機構為「票券金融公司」。
(二)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
已透過承銷商發行的證券,又再繼續流通買賣的市場,又名流通市場,與二手市場或中古市場的原理十分雷同!資本市場工具如上市股票等商品,是以「集中市場」為次級市場,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上櫃股票,是以「店頭市場OTC Market」為次級市場。

四、以交易場所區分—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一)集中市場(Centralized Market)
集中在某特定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以公開競價決定價格。
(二)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Market,OTC)
無特定交易場所,以電話、網路等方式,於櫃檯進行報價、詢價、議價等。


金融市場成員


一、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一)範圍
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二)特性
風險分散與資產配置能力較佳,於金融市場扮演資金樞紐的角色。
(三)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1.直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直接在金融市場上,透過有價證券的發行,募集資金。
2.間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透過資金供給者(如銀行),向大眾取得資金,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銀行貸放給企業的資金來源,即為大眾之存款。
(四)銀行
依銀行法定義
1.商業銀行:
收受各類存款,並提供短中期信用放款。
2.專業銀行:
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所設立之專業銀行,主要針對不同產業,提供專業信用融通。
3.信託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依據信託契約,以受託人身份,收受管理並運用信託資產,或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機構,主要業務有
(1)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2)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3)投資上市股票、公司債券、短期票券、公債。
(4)承銷、自營,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5)承辦中長期放款。
(6)發行公司債券之保證。
(7)國內外保證業務。
(8)擔任債券發行之受託人,及股票發行之簽證人。
(9)受託管理各種資產。
(10)受託管理遺產或執行遺囑。
(11)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12)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1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證券商(Financial Institution)

既是金融機構的一員,同時為證券市場的要角。
(一)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
1.代銷或包銷發行人之有價證券之券商。
2.與國外投資銀行極為相近,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企業重整,以及創業投資。
(二)證券經紀商(Broker)
1.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相關業務。
2.受託執行買賣雙方間之有價證券交易,屬行紀業務。
(三)證券自營商(Dealer)
1.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相關業務。
2.不得接受他人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業務涵蓋所有資本市場的相關運作,如證券承銷、企業併購、投資顧問,以及創業投資等,目前台灣較接近投資銀行的機構,屬綜合券商,也就是同時包辦承銷、經紀,以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公司。單以承銷論之,投資銀行具備以下三種角色:
(一)承銷商:銷售上市上櫃證券。
(二)通路商:提供市場投資人買賣證券之管道。
(三)財務顧問:協助證券發行公司設計證券,並負責上市上櫃集資的規劃。


權益市場


一、普通股

股東出錢,購入公司所有權的書面證明,持有股票的股東,即公司的所有權人,可享以下權利:
(一)公司之經營權
於股東會上,普通股股東可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決策的制定,並推選或被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若股東欲委由他人參與股東大會投票,可透過委託書(Proxy)委請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委託書上的授權事項。由於市場派與公司派人士都希望取得對公司之控制權,因此雙方會積極地徵求委託書,形成委託書爭奪戰(Proxy Battle)。
(二)優先認股的權利(Preemptive Right)
公司若有資金需求,須對外發行新股時,則普通股股東可優先依持股比重,認購新股。由於認股的數量,完全以原持股比例決定,因此對股東的盈餘及資產分配權,或是表決權大小,均無任何影響。
(三)經營績效的承擔
1.財產分配權:
當公司面臨清算時,財產之求償順位為債權人、特別別股東,最後為普通股股東。因此,公司財產須先償還給債權人以及特別股股東後,剩餘的部分再依據持股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若公司財產無法完全支付給債權人及特別股股東時,則普通股股東將無法分得任何財產。
2.盈餘分配權:
公司年度盈餘,扣除稅賦以及提撥公積後,未經由股東大會決議保留的剩餘盈餘,應以股利形式分配給股東。惟須注意---
(1)未發放之股利,不屬於公司負債:
除非是特別股,否則公司對一般普通股,並不負發放股利之義務,所以公司不會因未發放之股利而破產。
(2)股利不得抵稅:
公司發放出去之股利,屬盈餘分配,非財務費用,因此盈餘之發放,係以稅後淨利發放股利。
(3)股東可扣抵所得稅: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股東收到股利,得以公司已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進行扣抵。

二、特別股

公司對外籌資,必先仔細評估,到底是舉債,還是發行股票比較可行。若要舉債,無論到時公司賺了多少盈餘,都只須付固定利息給債權人,剩下的盈餘,就全為公司所有。然而,過度舉債,會使財務風險提高債台高築絕非好事一件。若發行股票,雖財務風險較低,沒有還債壓力,但公司賺得的盈餘,必須從中提撥部分比例,分配給股東,且發行新股造成流通在外股數增加,恐導致每股盈餘減少,使市場人士對公司績效表現,產生負面解讀,造成股價下跌,這不是公司經營者及股東所樂見。因此,公司便發行一種介於公司債與普通股之間的權益證券,就是特別股。特別股具備以下特色
(一)非參加與參加特別股
除領取約定股利外,無權再參加其他盈餘的分配,此為非參加特別股;反之,除約定股利外,尚可參與普通股之盈餘分配者,則為參加特別股。
(二)非累積與累積特別股
若公司盈餘不足以發放特別股股利,則特別股股東便不得要求未來補發積欠的股利,此為非累積特別股;反之,若特別股股東與公司約定在未來特定年度內,即使盈餘不足以支付特別股股利,公司也會在未來盈餘改善後,將積欠的股利,發放給特別股股東,此為累積特別股。
(三)無表決權與有表決權
在股東會針對特定議題進行表決時,特別股股東均無任何主張的權利,此為無表決權特別股。若能與普通股股東一起進行表決者,則為有表決權特別股。
(四)不可贖回與可贖回特別股
在發行特別股時,公司不可能讓特別股的股東佔盡所有便宜,因此發行了可贖回特別股,意即特別股在發行數年後,公司能隨時依據先前約定的價格,從股東的手上,買回特別股。相對的,對於不可贖回特別股的股東,公司就不能執行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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