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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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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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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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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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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作者:羅揚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金管會104.11.12發布「最高保險金額與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600萬元」,並自即日生效。(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0104481號令)
(一)最低保險金額:新台幣10萬元整。
(二)最高保險金額:新台幣600萬元整。
(三)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新台幣600萬元整。
保險金額之決定:
(一)要保人得就上述最高、最低額度間,決定其保險金額。
(二)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102條)
保險金額超過前述最高新台幣600萬元之限額時:
(一)其超過限額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二)未超過限額部分之契約仍有效。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本條關於最高、最低保險金額與同一保險人保險金額之限制規定時,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壽險法第37條)
第六條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被保險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
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保險法第126條),亦即不一定要施
以健康檢查。
本條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規定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本條適用
於所有之保險業者。(壽險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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