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九條

作者:羅揚

郵政法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一、免納一切稅捐:

係指免納中央或地方之一切稅捐。

二、免納稅捐之對象物:

(一)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

(二)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所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三)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所使用之業務單據。

三、共同海損:

(一)所謂共同海損

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海商法第110條)

(二)共同海損以

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海商法第111條)

(三)船上

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20條)

(四)郵件在發生海難後

不論係留存或已犧牲,均免分擔共同海損。此因郵件與一般商品不同,其價格之判定不易計算。且如將共同海損分由郵政的利用人員負擔,則郵件數量繁多,收集甚感困難,如由中華郵政公司分擔,則船舶航海幾乎無不帶運郵件,倘令分擔共同海損,責任過大,故不得不免除。用以直接減輕郵運成本,保障郵資低廉,增進社會公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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