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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九條
作者:羅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一、免納一切稅捐:
係指免納中央或地方之一切稅捐。
二、免納稅捐之對象物:
(一)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
(二)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所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三)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所使用之業務單據。
三、共同海損:
(一)所謂共同海損
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海商法第110條)
(二)共同海損以
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海商法第111條)
(三)船上
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海商法第120條)
(四)郵件在發生海難後
不論係留存或已犧牲,均免分擔共同海損。此因郵件與一般商品不同,其價格之判定不易計算。且如將共同海損分由郵政的利用人員負擔,則郵件數量繁多,收集甚感困難,如由中華郵政公司分擔,則船舶航海幾乎無不帶運郵件,倘令分擔共同海損,責任過大,故不得不免除。用以直接減輕郵運成本,保障郵資低廉,增進社會公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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