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作者:羅揚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郵政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儲匯業務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政策及作業程序:(實施辦法第5條)

1.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

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2.相關制度規範及業務處理手冊:

包括儲金、匯兌、新種業務、郵政儲金運用、出納、會計、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及其他業務之政策及作業流程及規範,並應分別依其業務性質及規模有適切之內部控制。

3.中華郵政公司

應配合法規、業務項目及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檢討修正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並指派內部稽核及資訊單位之參與。

中華郵政公司

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儲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實施辦法第6條)

1.內部稽核制度

應由中華郵政公司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儲匯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並定期評估儲匯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

2.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總公司所擬訂之遵循計畫及自評事項,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切實遵循法令。

3.自行查核制度

應由中華郵政公司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內部稽核制度

設置目的在於協助中華郵政公司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實施辦法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

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或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實施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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