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運遞

作者:三民補

郵件運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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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一、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 承攬運送業。

二、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 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 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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