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作者:羅揚

郵件處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一)收件人接收郵件時

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規則第62條)

(二)支付補償金:(規則第63條)

1.郵件經查詢

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

2.國際郵件

經查詢逾3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三)定額制補償:(規則第64條)

1.國內掛號函件

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575元。

2.國際掛號函件

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係國際貨幣基金會之幣制單位,1單位SDR折合新台幣47元)30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3.掛號印刷物專袋

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150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4.報值或保價郵件:

(1)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2)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5.寄件人

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四)限額制補償:(規則第65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1.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1)5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575元。

(2)超過5公斤至10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865元。

(3)超過10公斤者,不逾新臺幣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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