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投遞至i郵箱:(規章第224條)

作者:羅揚

郵件投遞至i郵箱:(規章第224條)

(一)郵件改投遞

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二)寄件人交寄文件或物品時

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四)郵件投入i郵箱

視為一次投遞。

(五)郵件有下列情形者

得不投入i郵箱:

1.郵件體積過大。

2.郵件外包裝出現破損。

3.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4.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

5.應交付其他費用。

6. 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前項情形

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規章規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七)郵件同時書寫

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郵件投遞至i郵箱之領取:

(規章第225條)

(一)以i郵箱提供

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下列事項:

1.郵件號碼、取件方式及所需資訊。

2. i郵箱的設置地點。

(二)收件人開啟i郵箱

使郵件處於得取出之狀態,即視為已領取,並以開箱時間為妥投時間。

(三)收件人開箱後

如將郵件留置i郵箱內,不影響該郵件已妥投之效力。

(四)投入i郵箱之郵件

未經收件人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但代收貨價郵件以收件人未付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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