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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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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超車
作者:陳奇澤&程湘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47條)
(一)駕車行經設有
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
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
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
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違規倒車、違規上下坡、違規行經渡口
(一)違規倒車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0條)
1.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2.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3.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二)違規上下坡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1條)
(三)違規行經渡口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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