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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會車、違規轉彎、違規迴車
作者:陳奇澤&程湘
(一)違規會車(道交條例第46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未保持
適當之間隔。
2.在峻狹坡路
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3.在山路行車
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二)違規轉彎(道交條例第48條)
1.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2)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3)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4)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5)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6)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7)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2.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違規迴車(道交條例第49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在設有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2.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
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3.在禁止左轉
路段迴車。
4.行經圓環路口
不繞行圓環迴車。
5.迴車前
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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