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連續駕車超時規定(道交條例第34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反連續駕車超時規定(道交條例第34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違反酒駕、吸毒駕車規定 (道交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8項

汽車駕駛人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35條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第3項或第4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85-2條第2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第35條第7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道交處罰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汽車所有人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35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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