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減速慢行規定(道交條例第44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反減速慢行規定(道交條例第44條)

(一)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

2.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3.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4.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5.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6.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7.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二)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爭道行駛、不避讓 (道交條例第45條)

(一)汽車駕駛人

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2.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3.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5.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6.駕車行駛人行道。

7.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8.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9.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0.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1.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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